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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廖梅香与被告韦文众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香,韦某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民初字第118号原告廖某香,女,黎族,农民。被告韦某众,男,黎族,农民。原告廖某香诉被告韦某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蒋湘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廖某香、被告韦某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香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3月份自相认识,之后,双方按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举办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3年6月26日生育女儿韦某萍,2008年1月19日生育儿子韦某健。2008年4月2日双方自愿到白沙黎族自治县民政局七坊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执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考虑到还有孩子要抚养所以忍气吞声继续与被告生活。但是被告还是不知悔改,甚至变本加厉对原告实施暴力,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行为,所以2013年7月份原告离开家庭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已达两年。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女儿韦某萍、儿子韦某健由被告抚养,原告每个月支付两个孩子300元的生活费。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韦某众辩称,原告关于婚姻构成及婚后生育情况的陈述属实,但是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同居之后的感情一直很好,我也只是因为她爱打麻将的原因才偶尔打了她一、两巴掌。总之,我与原告之间的感情还是很好的,我希望原告回来和我一起好好的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3月份自相认识,之后,双方按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举办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3年6月26日生育女儿韦某萍,2008年1月19日生育儿子韦某健。2008年4月2日双方自愿到白沙黎族自治县民政局七坊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性格存在差异,平时较少沟通,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的,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关系稳定,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建立之后的稳固需要夫妻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相互体贴、共同扶持、相濡以沫。造成原、被告纠纷的原因是由于双方之间缺乏沟通引起的,双方之间并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应当认识到组成家庭的不易,被告也要积极改正自己的缺点,多给予原告关心和体贴,只要双方各自认识到以往在处理夫妻关系中存在的不足,其夫妻关系会有所改善。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廖某香与被告韦某众离婚。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湘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钟江帅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