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詹景元与王亚玲、詹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用于公布)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景元,王亚玲,詹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787号原告詹景元,男,194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洋头村铁山路**号,现住龙岩市新罗区铁山电厂生活区*#***室,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48********。被告王亚玲,女,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螺城镇西苑路西苑巷**号**幢***室,现住惠安县螺城镇西门邮电宿舍楼*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54********。被告詹惠英,女,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深沪镇科任村溪仔片**号,现住惠安县螺城镇西门邮电宿舍楼*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1********。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詹景元与被告王亚玲、詹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景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景元负担。审判员  陈成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燕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