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红与钟玉长、胡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钟玉长,胡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女,1975年6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钟玉长,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胡秀莲,女,197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与被执行人钟玉长、胡秀莲(2013)汀民初字第161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封了登记在钟玉长名下的位于长汀县的林地使用权,从案外人李丰华处提取了被执行人钟玉长享有的债权40000元,本案分得8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55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20000元,余款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戴 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