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125号原告王某某,女,43岁。委托代理人李晓勤,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某,男,47岁。委托代理人肖玉群,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喻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易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