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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执指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潍坊恒生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博实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恒生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博实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执指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恒生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驻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昌海大街666号。被执行人:山东博实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驻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港西路以西、青年街以南交叉口门面房。申请执行人潍坊恒生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博实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4)潍仲裁字第8号裁决书立案的(2015)潍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恒生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博实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寒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怀国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曹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