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1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张建斌、李爱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张建斌,李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1140-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建斌。被执行人李爱平。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张建斌,李爱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张建斌,李爱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张建斌,李爱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