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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解除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57-1号原告: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高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至强,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则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泽东,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2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李渝林代理审判员  李金保人民陪审员  胡之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曹成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