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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0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训柱、彭寿龙与彭寿龙、李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训柱,彭寿龙,李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443号原告:李训柱,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彭寿龙,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李金霞,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训柱诉被告彭寿龙、李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训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训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训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李训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梅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