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18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小娣与修元长、卢水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娣,修元长,卢水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897-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娣,女,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修元长,男,195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卢水玲,女,196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娣与被执行人修元长、卢水玲(2014)汀民初字第20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卢水玲有存款7150元,现已被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修元长有房屋一栋,现已被本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变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7150元,尚差19285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8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邹 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