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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45号原告马某某,女,1960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王某某,男,1956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