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45号原告马某某,女,1960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王某某,男,1956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