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邓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光乾,邓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尹光乾,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8日。被告邓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光乾诉被告邓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光乾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光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光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光乾承担。审判员 胡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钟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