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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邓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光乾,邓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尹光乾,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8日。被告邓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光乾诉被告邓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光乾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光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光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光乾承担。审判员  胡文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钟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