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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3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坤见与重庆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见,重庆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673号原告张坤见,男,197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被告重庆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8号。法定代表人罗学振。原告张坤见诉被告重庆宏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坤见于2015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坤见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艳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莉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