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阎执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秦春香与张秋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春香,张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秦春香,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秋艳,女,汉族。本院执行的秦春香申请执行张秋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阎民二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秋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秦春香摩托车款64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秋艳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名下无登记房产,经在被执行人居住村组调查,被执行人张秋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方通报,申请执行人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阎执字第0038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受偿0元,未受偿6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项 军执 行 员 代发振人民陪审员 钱龙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谷翔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