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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传榕与被申请人张晓波、陶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榕,张晓波,陶淑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46号申请人:赵传榕,女,汉族,1978年6月21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联合委*组。申请人:张晓波,男,汉族,1978年4月13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花园口镇镇直委*组。申请人:陶淑芳,女,汉族,1979年6月15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赤松乡赤柏村*组。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了赵传榕、张晓波、陶淑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传榕、张晓波、陶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2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申请人张晓波、陶淑芳已将位于靖宇县靖宇镇八宝街000100室,房权证靖宇镇字第000331**号出售给申请人赵传榕,该房屋的产权为申请人赵传榕单独所有;2、被申请人张晓波、陶淑芳于2015年12月31日前协助申请人赵传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赵传榕、张晓波、陶淑芳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46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