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汤红亚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红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37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红亚,无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日因吸食毒品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荣昌,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红亚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红亚及其辩护人陈荣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汤红亚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进大桥南侧路边,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毒品“冰毒”贩卖给丁某,后被当场抓获,从丁某处查获疑似毒品1包,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4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汤红亚当庭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宣某的证言笔录,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制作和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记录、尿样检测记录和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汤红亚的前罪情况有(2010)钟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红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汤红亚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毒品犯罪再犯和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汤红亚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汤红亚的辩护人认为其属坦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红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的一个月三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查获的违禁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