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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皖民申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安徽金地油脂饲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凤台县人民政府补偿协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反请求人),被反请求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申字第00642号再审申请人(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人):安徽金地油脂饲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曹继豫,该公司清算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许波,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平,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被反请求人):凤台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祖怀,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安徽金地油脂饲料有限公司(简称金地油脂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凤台县人民政府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地油脂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2014)淮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2、撤销淮南仲裁委员会淮仲裁字(2013)26号仲裁裁决;3、确认2009年12月31日朱克福以金地油脂公司与凤台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安徽金地油脂饲料因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经济补偿的协议》无效。凤台县人民政府提交意见,请求驳回金地油脂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金地油脂公司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提出的再审申请,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金地油脂饲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袁学梅代理审判员  周 琳代理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