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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袁灿康与吴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98号原告袁灿康,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被告吴小珍,女,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了原告袁灿康诉被告吴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姚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因原告提供被告吴小珍地址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黄姚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张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