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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叶显勤与被上诉人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巡查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显勤,王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9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显勤,女,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南京食品厂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民,男,1959年9月21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雍进,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桃桃,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显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显勤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按规定交纳的,依法应按照上诉人叶显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显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英审 判 员  钱发洪代理审判员  安媛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