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沙法民初字第1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蔡学辉与冯本洁、蔡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学辉,冯本洁,蔡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10337号原告蔡学辉,女,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冯本洁,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蔡学平,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学辉与被告冯本洁、蔡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学辉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学辉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学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学辉负担。审 判 长  周莉华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人民陪审员  许前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