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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孙智红与叶春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智红,叶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孙智红,居民。被执行人叶春荣,农民。孙智红申请执行叶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二(孔)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标的款1175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叶春荣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田信用社有账号62×××76内有存款3047.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春荣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田信用社账号为62×××76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雷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