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付青与西安紫霞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马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付青,西安紫霞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马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673号申请执行人刘付青,男,194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西安紫霞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旭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旭明,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潼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付青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紫霞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马旭明归还借款1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00元,执行费16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两被执行人西安紫霞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马旭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两被执行人西安紫霞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马旭明在各商业银行有开户无存款,在工商局、房管所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在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西安紫霞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有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刘付青,其对此无异议。本院经穷尽措施也未查找到两被执行人西安紫霞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马旭明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该案应以无财产及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法执字第0067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