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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恢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医医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恢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医医院。本院依据(2013)开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医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医医院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李玉夫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韩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