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00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宝林与蒋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林,蒋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338-1号申请执行人:陈宝林,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蒋翠红,独资业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蒋翠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翠红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蒋翠红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蒋翠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蒋翠红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董茂宣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花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