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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沪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伟、邹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沪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张伟,邹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249号原告上海沪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张小正,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淑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伟,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邹萍,女,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莉娟,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沪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邹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沪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燕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居晓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