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宇达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宇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02号 原告深圳市宇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郑香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琼,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传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正海,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婷婷,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3808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2月2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保险赔款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事项为第五至七项,其余事项无争议。 一、物流责任险保险期限:2013年7月20日零时起至2014年7月19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人为被告。 二、被告承保的险别及保险金额:国内公路汽车运输保险并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300万元,每次赔偿限额300万元;偷盗免赔额1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三、保险合同相关情况。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因火灾、爆炸、运输工具碰撞等意外事故造成物流货物的毁损、灭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 四、事故情况:2013年10月2日,粤号车中25箱货物在东莞万江牌楼基汽配批发市场被盗,原告随即报警。被告接报后委托保险公估公司前往现场查勘。 五、公估情况:经过公估公司查勘了解,原告的客户因产品升级将电器一批(共25箱)运往浙江,事发前由车牌号为粤的五菱面包车转载并停放在原告位于万江的收货点停车场。公估公司认为原告报称货物被盗属实,保险责任成立;定损金额为36183.6元,免赔额核定为12000元,扣减后赔偿金额为24183.6元。 六、原告赔偿情况:原告通过抵扣应收客户运费的方式向托运人赔偿了被盗货物款项38088元。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公估公司系被告委托对涉案事故进行查勘,公估公司系专业的保险评估公司,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保险公估报告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不应轻易否定公估报告的证明力,本院对公估报告予以采信。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损失24183.6元及利息损失,原告主张利息自公估报告出具之次日即2013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他诉求没有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宇达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款24183.6元及利息损失(以24183.6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宇达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9.3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4.65元,由被告负担242元,其余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