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尚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军,住黑龙江省尚志市。2010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2012年10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14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尚志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世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7日,被告人王海军潜入位于尚志市尚志镇东方花园小区百合苑2栋5-602室的被害人熊某甲(女,37岁)家中,盗走女士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9900元)、CUCCI牌女士拎包一个(价值人民币6300元),总价值人民币162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收缴赃物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王海军于2014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尚志市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海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海军曾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建议对被告人王海军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海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量刑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王海军与熊某乙通过微信相识。2014年8月16日晚,王海军与熊某乙住在熊某乙妹妹熊某甲位于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东方花园小区百合苑2栋5-602室家中,8月17日上午,王海军趁家中无人之机,盗窃熊某甲女士貂皮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9900元)、CUCCI牌女士拎包一个(价值人民币6300元),总价值人民币162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收缴赃物返还被害人。被告人王海军于2014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尚志市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海军的户籍证明:王海军的出生日期与起诉书所列一致。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014年9月1日,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尚志市居民熊某甲报案称,2014年8月17日,其家中一件女式貂皮大衣,一个黑色CUCCI女包被盗。同年10月10日晚,公安机关在尚志市火车站候车大厅将犯罪嫌疑人王海军抓获。3、起、退赃笔录:公安机关起出女士貂皮大衣一件、CUCCI黑色女包一个退还失主熊某甲。4、尚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物品的价格。5、失主熊某甲的陈述:2014年8月31日晚,我发现放在衣柜里的CUCCI包不见了,第二天我又找还是没找到,我还发现我的黑色貂皮大衣也不见了,但是大衣外面的袋还在,里面换上一件我冬天穿的黑色羊绒大衣。我怀疑是我姐姐的前男友王海军偷的,我姐也怀疑是他偷的,就给他打电话,他关机,第二天又给他打,电话通了但是没人接听。王海军是我姐通过微信认识的,2014年8月18左右,他和我姐在我家住过一夜,早上我姐上班去了,我儿子在我姐走后也走了,王海军是最后一个从我家走的。6、证人熊某乙的证言:2014年7月份,我和小女儿在我妹妹熊某甲家住。2014年6月份的时候,我通过微信认识王海军,他说他在苇河开板厂,还在哈市和别人合伙干土方。他说他也是离婚的,我们就开始相处。2014年8月,他一共来我妹妹家三次,我妹妹平时总不在家,在外面做生意。2014年8月16日,我和王海军一起来我妹妹家,在那住的,第二天上午我去云竹宾馆上班,后来我外甥睡醒后也走了,他走时王海军还没走,他什么时候离开的我就不知道了。2014年8月20日,他答应给我小女儿办去哈尔滨上学的事没办,他还给别人发短信对我说谎,我就提出分手了。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我和王海军从小就是邻居。2014年8月的一天下午,王海军拎一个黑色的女式拎包,还有一个塑料袋,里面装了几件换洗衣服,他说他没地方住在我家住几天,我说行。当天晚上他接了电话就说有事要回哈尔滨,临走时他说把那个黑色包还有里面的貂皮大衣放在我家几天,说东西是他朋友的,他过两天再来取。8、被告人王海军的供述:2014年7月,我通过手机微信认识了熊某乙,当时她在她妹妹熊某甲家住,她给她妹妹看家。熊某乙知道我在尚志没地方住,就让我过去住。开始我俩感情还不错,后来因为我朋友给我发短信我不让她看,我答应给她二女儿买新手机也没买,她就认为我对她不好,不想和我相处了,我就越想越生气。2014年8月17日早上7点多,熊某乙和她女儿出去了,熊某乙的外甥出去后家里只有我一个人,我就产生了一种想要报复熊某乙的想法,我就把我住的的那屋衣柜里熊某甲挂着的一件貂皮大衣装进一个黑色女式拎包,到苇河把东西放在杨某某家,我就去哈尔滨了。过了几天我给熊某乙打电话,问她能不能给我机会了,她说要冷静几个月,以后我再也没和她联系过。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海军在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海军能够自愿认罪,对王海军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颖审 判 员 张文君人民陪审员 李海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梁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