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姚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31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身份证号码×××3794。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释放,2015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丽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与何某通过电话联系后,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莲华酒店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二袋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1.32克)贩卖给何某,被当场人赃并获。另查明,被告人姚某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14年11月6日),同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16年10月21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被告人姚某患有××期,不符合关押条件,2014年10月23日被释放,并送珠海市戒毒康复中心接受治疗;2015年4月1日被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到案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成瘾严重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办案说明,检验报告,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协议书,暂不收押通知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理化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2014年10月22日至2014年10月23日被羁押二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 峰代理审判员 孙珑艳人民陪审员 邵 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栾丽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