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浉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姚平与被告高娟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平,高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浉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姚平,女。被告高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平与被告高娟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姚平负担。审 判 长 董亚男审 判 员 潘航宇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