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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信浉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姚平与被告高娟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平,高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浉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姚平,女。被告高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平与被告高娟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姚平负担。审 判 长  董亚男审 判 员  潘航宇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