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谢友朋与王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友朋,王子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谢友朋,农民,系玉田县天顺建材厂业主。被告:王子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友朋与被告王子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子忠家庭的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友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子忠家庭的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春生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冯宏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