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执恢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荆州市捷顺商贸有限公司与涂磊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捷顺商贸有限公司,荆州市正宏实业有限公司,涂磊,张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捷顺商贸有限公司(原为荆州市商业银行兴业支行),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赵宏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荆州市正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同心村十号路。法定代表人涂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涂磊,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樯,公民身份号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6日作出(2004)荆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荆州市正宏实业有限公司、涂磊、张樯向荆州市商业银行兴业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28204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实际支出费22500元。因义务人未按期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04年3月23日立案执行。2007年4月25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07年5月14日立案执行。2009年6月2日,本院作出(2007)江执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10月9日,荆州市商业银行兴业支行的该笔债权依法转让给荆州市捷顺商贸有限公司,并已于2014年11月11日在荆州日报上刊登转让及催收公告。2015年3月12日,荆州市捷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正宏实业有限公司、涂磊、张樯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117988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熊 涛审判员 李传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国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