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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崖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张某。被告毕某。本院���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