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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文共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共。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4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钟华军,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一诉[2014]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共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笑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共及其辩护人钟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12日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恢复审理并重新计算本案的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6日11时许,“峰哥”(另案处理)来到东莞市厚街镇陈家坊新村被告人陈文共的租住处,将一个装有摩托车配件的白色塑胶袋交给陈文共,称摩托车配件内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要求陈文共按照其提供的收件人姓名和电话(收件人陈小纯,收件人电话131×××××××0)将该物品寄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并给了陈文共500元作为酬劳。当天下午陈文共到东莞市厚街镇康乐北路阳光商业城顺丰速递店,按照“峰哥”的要求将上述装有××的摩托车配件寄出(顺丰速运单号113844236423)。3月27日5时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物流服务分公司安保部货检人员在检查托运货物时,从上述快递件(顺丰速运单号113844236423)内查获可疑白色晶体1006.6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8%)和可疑黄色药丸8.8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验材料,检验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崔某等证人的证言,户籍证明等书证,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物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文共的供述与辩解。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文共无视国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文共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文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辩称自己不知道毒品的数量有这么多,“峰哥”说有十几克毒品。其辩护人钟华军提出:1.被告人陈文共自始至终不知道涉案毒品的准确数量;2.本案毒品经机场缴获后尚未流入社会,被告人陈文共虽然参与犯罪,但情节轻微;3.被告人陈文共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文共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6日11时许,“峰哥”(在逃)来到东莞市厚街镇陈家坊新村被告人陈文共的租住处,将一个装有摩托车配件的白色塑胶袋交给陈文共,称摩托车配件内装有“××”,要求陈文共按照其提供的收件人姓名和电话(收件人陈小纯,收件人电话131×××××××0)将该物品寄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并给了陈文共500元作为酬劳。当天下午陈文共到厚街镇康乐北路阳光商业城顺丰速递店,按照“峰哥”的要求将上述装有××的摩托车配件寄出(顺丰速运单号113844236423)。3月27日5时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物流服务分公司安保部货检人员在检查托运货物时,从上述快递件(顺丰速运单号113844236423)内查获可疑白色晶体1006.6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8%)和可疑黄色药丸8.8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康乐北路阳光商业城顺丰速运。(二)物证1、摩托车配件两个及快寄外包装(纸箱):邮寄××的工具及包装。2、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1006.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8.8克。(三)鉴定意见东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东)公(司)鉴(化)字[2014]269号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顺丰速运单号为113844236423包裹里发现的白色晶体、黄色药丸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白色晶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7.8%。(四)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文共系被动归案,无自首立功情节。2、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物流服务分公司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该公司安保部货检人员麦亚辉于2014年3月27日5时59分发现货单号为89357590(快递单号113844236423)的货物中有可疑图像,于是通知广州市薛航水产有限公司做开包检查,查获疑似××白色晶体1089克(4包),立即上报领导,并移交刑警队处理。3、航空货运单(单号:89357590)及查获涉案物品照片:证实广州市薛航水产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运输广告画、衣架等货物一批。照片证实查获快递纸箱一个,内有两个摩托车配件,配件内藏有可疑白色晶体。4、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文共的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5、东莞市公安局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4年3月28日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毒品侦查支队向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移交了顺丰快递件一件(单号113844236423)、可疑白色晶体4包(共重约1069克)。6、快递单:证实单号为113844236423的快递单具体情况,寄件人为“陈少群”电话为:150×××××××6;收件人为“陈小纯”,电话为:131×××××××0。7、毒品缴交收据:证实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向东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上交甲基苯丙胺(晶体)1006.6克、甲基苯丙胺(药丸)8.8克。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陈文共的甲基安非他明类毒品快速检测板检测尿液,结果呈阳性。9、东莞市公安局厚街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证实当时涉案快递选择的是陆运,但因当时陆运交通出现事故,故选择空运进行补救,所以快递由陆运改为空运。(五)视听资料审讯录像一张:证实被告人陈文共供述情况。(六)证人证言崔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6日14时30分许,崔某在东莞市厚街镇康乐北路阳光商业城顺丰店上班,一名年约20岁的男子双手捧着一个纸箱子来到店里。该男子说要邮寄东西到河北省,当时店里只有崔和该男子两个人。崔某拿了一张快递单给该男子填写,该男子填写后给崔,崔说地址不详细,该男子说到了上述地址的快递点就打电话给收件人陈小纯自取。崔某将该男子提过来的那箱东西过秤,大约3千克,因为体积比较大,虽然没达到6.5千克的重量,但也要装6.5千克的纸箱,当时崔对要邮寄的东西进行了检查,并问里面有没有装液体。该男子说没有,只是机器上的烟筒。崔某问该男子要走空运还是陆运。该男子说走陆运,崔就收了该男子55元运费,并把快递单填写完后拿了客户联系给该男子。按正常程序,收了件后要进行装箱和扫描快递单,由于店里没有6.5千克的纸箱,所以该件就放在店里等6.5千克的箱子装。当天20时30分左右,找到了6.5千克的纸箱,于是将该男子要邮寄的东西装到纸箱里,然后扫描快递单,最后将快递件装车运到顺丰速运厚街镇宝屯点部,宝屯点部再集合其他快递件一起运到顺丰速运位于虎门镇点进行分流。该包裹单号为113844236423,寄件人是陈少群,联系电话150×××××××6,收件人是陈小纯,联系电话131×××××××0,收件地址是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该包裹用一个纸皮箱装着的,里面有两个像烟筒一样的黑色塑胶,有拧上螺丝,味道很臭,其中一小头是软胶,而且开口,另一个是硬胶,密封的。崔某当时没有拧开螺丝检查,只是从小头开口那边往里面看了一下,没有发现有什么问题。崔某当时还摇了一下,没有发现里面有声响,具体有没有藏东西不知道。2014年3月28日18时许,公安机关找到崔某后告诉崔上述两个烟筒里藏有毒品。该男子之前有两三次陪朋友来寄过东西,寄的是衣服和手机。崔某辨认出被告人陈文共就是2014年3月26日到东莞市厚街镇康乐北路阳光商业城顺丰店邮寄物品的男子。崔某指认出被告人陈文共邮寄涉案物品的快递单复印件和陈交寄的物品、崔某将物品装好的快递包装盒。(七)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文共的供述:2014年3月26日11时许,陈文共正在其租住在东莞市厚街镇陈家坊新村5巷3号209房睡觉,“峰哥”独自一人过来找陈,当时房间里就陈和“峰哥”两个人。当时“峰哥”手里提了一个用白色胶装袋的东西,然后跟陈文共说里面是摩托车配件,配件里面装着“××”,叫陈帮“峰哥”寄到河北。如果陈文共答应“峰哥”的话,就给陈500元的酬劳。那时候,陈文共刚缺钱用,就答应了。陈文共接过“峰哥”给的东西和500元现金,就在下午16时许,独自提着“峰哥”给的东西去了东莞市厚街镇康乐北路阳光商业街顺丰快递。当时店里面就只有一名约28岁女子看店,陈文共跟该名女子说要邮寄东西到河北省,于是该名女子就拿了一个快递单叫陈填写,陈就按“峰哥”给的收件人和收件人地址填好:收件人地址是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收件人是陈小纯,电话号码是131×××××××0,寄件人陈用了假名陈少群,电话号码是150×××××××6。写完后,该名女子说地址不够详细,于是陈文共就按着“峰哥”说的对该女子说,到了目的地之后打电话给收件人,收件人去取。后该名女子就拿陈要寄的东西去称重,重量大约是3千克,因为体积比较大,虽然没有达到6.5千克的重量,但也要装6.5千克的纸箱子。该名女子问陈文共要走空运还是陆运,陈要求是陆运。后该名女子就收了陈文共55元运费,陈就让该名女子把东西邮寄出去。2014年4月12日6时许,陈文共在厚街镇猎狐网吧上网的时候被抓,被抓后陈才知道陈寄出的东西被公安机关发现了。陈文共只帮“峰哥”汇过这一次毒品,“峰哥”是陈文共老乡,并知道陈没钱用才找陈寄的。邮寄的是两个摩托车排气管上的配件,好像是一个夜壶一样,里面装的是“××”,不清楚具体多少克。陈文共邮寄时用假名陈少群是怕公安机关知道是陈寄的。“峰哥”告诉陈文共陈小纯也是假名。“峰哥”是陈文共出去玩的时候认识的,“峰哥”经常在阳光商业城一带兜售毒品,陈买毒品的话就去找“峰哥”,“峰哥”有事找陈就到陈住的地方,陈不知道“峰哥”住哪里。陈文共2014年3月开始吸食××,被抓获后尿检呈阳性。陈文共吸的××是“峰哥”给的。陈文共指认出“峰哥”让陈邮寄的物品及快递包装盒、邮寄××的顺丰快递店及2014年4月12日陈的尿检结果。以上证据均经法庭出示、质证,可作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陈文共的辩解及其辩护人钟华军所提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陈文共明知“峰哥”让其邮寄的物品里有毒品,仍到快递公司将该物品寄出。证人崔某指认出寄出涉案摩托车配件的系被告人陈文共,办案机关在提取配件中的毒品并称重的过程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所缴获的毒品数量均应计入被告人陈文共的犯罪数量。2.被告人陈文共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辩护人关于其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4.本案查获的毒品未流入社会、被告人陈文共是初犯、偶犯经查属实,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共无视国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文共按照峰哥的要求将峰哥已经包装好的毒品寄出,其参与犯罪的程度较轻,可对被告人陈文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共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文共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已作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其他与事实不符部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文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2日起,执行至2029年4月11日止)。审 判 长  许 鹏代理审判员  何颜宇人民陪审员  林伟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浩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