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韩民初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贾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134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贾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薛万宁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人民陪审员 刘建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