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树平与靳中平、阳城县金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平,靳中平,阳城县金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682号原告刘树平,男,生于1964年2月2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文平(系原告刘树平弟弟),生于1972年1月14日。被告靳中平,男,生于1973年1月8日,汉族。被告阳城县金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北安阳陶瓷工业园区。代表人万锦标,任董事长。原告刘树平诉被告靳中平、阳城县金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刘树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树平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树平负担。审 判 长 裴晋苗审 判 员 焦云平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贾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