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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敬德与仲维亮、张静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德,仲维亮,张静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张敬德,男,1957年5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桦甸市。被告:仲维亮,男,汉族,住靖宇县。被告:张静君,男,汉族,住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敬德诉被告仲维亮、张静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由出撤诉申请于被告自行和解,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汝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