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民初字第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左猛章与滨海成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323号原告左某,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蒋小平,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滨海成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越河路208号。法定代表从郭虎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民,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与被告滨海成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4元,减半收取1537元,由原告左某承担。审判员  孙海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叶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