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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傅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傅X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645号原告黄XX。被告傅X。委托代理人孟凡智,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成,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傅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傅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黄XX负担。审判员  唐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潘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