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傅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傅X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645号原告黄XX。被告傅X。委托代理人孟凡智,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成,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傅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傅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黄XX负担。审判员 唐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潘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