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黄某某,女,壮族,广西象州县人,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显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