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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黄某某,女,壮族,广西象州县人,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显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