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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田××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张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辰民初字第0788号原告田××。委托代理人王振荣,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一×。原告田××与被告张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荣与被告张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打。双方曾于1989年5月解除婚姻关系,后于1990年5月14日复婚继续共同生活。复婚后被告我行我素,对原告变本加厉,原告于2009年8月向北辰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2014年5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再次被法院驳回。后原告在娘家居住至今,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呈诉,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后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二人承担。被告张一×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离家出走后,被告曾主动找过原告缓和矛盾,原、被告经历了从结婚、离婚到复婚的过程,双方还有感情基础,一路走过来不容易,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被告尽到了做丈夫应尽的义务,心里还一直想着原告,原、被告年岁已大,需要互相照顾,且女儿已出嫁,外孙还小,也需要有人照看,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10月16日婚生一女张二×。后二人离婚,1990年5月14日二人办理复婚登记。2009年8月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被本院依法驳回,2014年5月2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被本院依法驳回。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到离婚再到复婚历经数十年,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应当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实属正常,现双方均已五十多岁,婚生女也已结婚成家,双方理应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照顾。建立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而不应以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为由草率离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婚姻现状及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的因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据此,对原告提出的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