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潘毅与沈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毅,沈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408号原告:潘毅,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狮子山区。被告:沈娟,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毅与被告沈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5元(已减半),由原告潘毅负担。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章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