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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潘毅与沈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毅,沈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408号原告:潘毅,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狮子山区。被告:沈娟,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毅与被告沈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5元(已减半),由原告潘毅负担。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章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