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陈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442号原告陈某,女,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王某某,男,1958年2月2日生,汉族,初识字,贵州省正安县人。委托代理人秦开灿,系正安县碧峰司法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2015年4月2日,原告以放弃诉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焦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祝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