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01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江阴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蓝天瑞奇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238-1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勤丰路新农桥。法定代表人黄晓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磊,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蓝天瑞奇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新鸿基大厦406室)。法定代表人朱春燕,该公司董事长。江阴市天锦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锦公司)与张家港蓝天瑞奇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1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瑞奇公司确认结欠天锦公司货款288377.16元,天锦公司同意瑞奇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货款22万元,天锦公司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如瑞奇公司未如期履行,则天锦公司可就货款总额288377.16元及该款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扣除瑞奇公司已履行部分后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瑞奇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锦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瑞奇公��不在工商登记资料载明的住所地经营,现实际经营场所不明;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瑞奇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瑞奇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机动车辆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本院受理了被执行人瑞奇公司为债权人、张家港丰之雁进出口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该纠纷经本院(2015)张执字第00198号案执行,已将执行款14640元转移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天锦公司;被执行人瑞奇公司在执行中未自觉履行剩余义务。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天锦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瑞奇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锦公司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瑞奇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天锦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瑞奇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瑞奇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将被执行人瑞奇公司的债务人履行的14640元转移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天锦公司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瑞奇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天锦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瑞奇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瑞奇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天锦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铭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