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中革与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珠海华发世纪城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57-2号原告:李中革。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珠海华发世纪城药房。住所: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陆祖贵。原告李中革诉被告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珠海华发世纪城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均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原告李中革负担。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谢职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