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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蒲执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蒲执字第00406号申请执行人梁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蒲城县xx镇xx村*组,学生。被执行人梁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蒲城县xx镇xx村*组,农民。梁x与梁xx抚养费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确认的执行标的为4320元(2013年—2014年),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时,可另行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执字第004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民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