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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三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丽与陈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陈鑫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416号原告杨丽,女。被告陈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与被告陈鑫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年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