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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平湖金格洁具有限公司与嘉善嘉禾包装制品厂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金格洁具有限公司,嘉善嘉禾包装制品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55-2号原告:平湖金格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托尔克·安德列。委托代理人:王中强、金耀。被告:嘉善嘉禾包装制品厂。投资人:俞玉明。委托代理人:童广贤。原告平湖金格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嘉禾包装制品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平湖金格洁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平湖金格洁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湖金格洁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滕 云人民陪审员  袁福庆人民陪审员  鲁明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