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郑金涛与赵金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涛,赵金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郑金涛。被告赵金钢。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涛诉被告赵金钢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涛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贾恩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