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侯建堂、柏松与柏松、孟祥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建堂,柏松,孟祥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10号原告侯建堂,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红兴,徐水县崔庄镇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柏松,农民。被告孟祥丽。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北大街26号五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建堂诉被告柏松、孟祥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建堂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建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侯建堂负担。。审判员 马艳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薪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