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张四毛与贺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四毛,贺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张四毛,男,汉族,1971年10月28日出生,原籍住驻马店市遂平县玉山镇贾庄村常庄。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保,男,汉族,1957年6月2日出生,驻驻马店市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四毛与被告贺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四毛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四毛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贺保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四毛撤回对被告贺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审 判 长 杨明霞审 判 员 王继伟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龚 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