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吴启章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启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919号罪犯吴启章,别名“阿飞”,河南省商城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3日作出了(2006)惠中法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吴启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5月30日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3个月。2011年8月12日经本院减刑1年7个月。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冀东分局提出,罪犯吴启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3次,记功2次,评为狱级积极分子3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二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记功、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等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启章在执行期间认罪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启章减去自2015年4月2日至2016年7月21日尚未执行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洪明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彬 更多数据: